(2017)兵050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邹国民与博乐市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廷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民,博乐市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30号申请执行人:邹国民,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第五师。被执行人:博乐市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建国路55号47号楼5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5847779048。法定代表人:周海龙,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廷强,男,汉族,1967年8月26日出生,个体包工头,现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国民与被执行人杜廷强、博乐市阁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11679.05元,未执结标的额111679.05元。2017年6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杜廷强承诺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至少支付70000元,2018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皓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