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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双霞与余德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双霞,余德斌,铜陵杰麦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706号原告:胡双霞,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余德斌,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第三人:铜陵杰麦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大学生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WYNC23。法定代表人:俞文浩,原告胡双霞诉被告、余德斌、第三人铜陵杰麦思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胡双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双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双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双霞承担。审 判 长  余卫东审 判 员  方贝贝人民陪审员  舒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