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兴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兴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065号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南路旁兴业安置小区4号楼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05334U。法定代表人:邱富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恒春,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系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林兴德,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裕嘉大景城A区。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兴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燕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