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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耀华、上官振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耀华,上官振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耀华,男,汉族。被执行人上官振楠,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11民初57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上官振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xx苑xx号楼x单元xxxx室房产一套进行网络拍卖,2017年8月22日10:49:01买受人姜俊娟以4267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临沂市兰山区xx苑xx号楼x单元xxxx室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姜俊娟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姜俊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姜俊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马元林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