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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立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霞,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迁安市。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霞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18时许,在迁安市东购商场西侧绮丽化妆品店内,被告人张立霞趁朋友岳新英购买化妆品之机,将店内售货员胡某放在柜台上的黑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2017年6月21日,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620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立霞已赔偿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失主胡某的谅解。另查明,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张立霞主动到迁安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胡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立霞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立霞主动赔偿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失主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子良审判员徐富审判员于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罗幻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