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申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毕万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毕万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申4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万英,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陈科蕾,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海,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毕万英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行终1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毕万英申请再审称:其不存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申请人证据中缺少北京西城分局移交再审申请人违法上访相关材料的证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能证明被申请人没有上述移交手续。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证据未经质证,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两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撤销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作出的东公(大)行罚决字[2015]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两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依法具有本案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正确。被申请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所履行的行政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3月8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主张其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两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方面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毕万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毕万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雅晶代理审判员 李 瑾代理审判员 张明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