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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莫永伦与谭康乐、汤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永伦,谭康乐,汤笑芳,谭炳森,杨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980号原告莫永伦,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陈剑诚,广东福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康乐,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汤笑芳,女,199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谭炳森,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杨思,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永伦诉谭康乐、汤笑芳、谭炳森、杨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永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89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永伦负担。审判员  袁伟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俊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