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王某某,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系金川区双湾镇某某村六组村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中专文化,系金川区双湾镇某某村六组村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系金川区双湾镇某某村四组村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系金川区双湾镇某某村六组村民。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系金川区双湾镇某某村六组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由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还款事宜、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4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