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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终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孟丽红、包代兄与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丽红,包代兄,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丽红,男,1988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包代兄,女,1985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3层。法定代表人:王思聪,董事长。上诉人孟丽红、包代兄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3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丽红、包代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孟丽红、包代兄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孟丽红、包代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靖荣审判员  高 岩审判员  崔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善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