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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9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祠太与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祠太,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91之一号原告徐祠太,男,汉族,1949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祠太诉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32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担保人徐洪涛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街办武当路22号9幢1-3-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徐海峰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9B幢1-2-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孙竹兰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周家沟社区12幢3-3-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祠太诉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陈良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6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立案侦查,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徐祠太对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原告徐祠太自愿申请本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徐洪涛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街办武当路22号9幢1-3-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徐海峰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2号9B幢1-2-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孙竹兰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周家沟社区12幢3-3-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隆田审 判 员  吴文滔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瑞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