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0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伟熙与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熙,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03008号原告:吴伟熙,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李小红,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吴伟熙为与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李小红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始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小红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水耀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吴伟熙到庭参加诉讼,李小红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1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小红归还吴伟熙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李小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凯田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