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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4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大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关县飞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关县飞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大关县寿山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4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大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关县翠华镇顺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4217080603N。法定代表人:曾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从余,男,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系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大关县飞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关县翠华镇南门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4528362-3。法定代表人:周小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巧,女,生于1991年5月2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黄角坪街***号附****号,现住大关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大关县寿山建筑公司。住所地:大关县寿山镇新街。组织机构代码:21708052-3。法定代表人:周邦彀,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巧,女,生于1991年5月2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黄角坪街***号附****号,现住大关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大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大关县飞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大关县寿山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及利息350.463315万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裁定:将被执行人大关县飞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大关县翠华镇辕门街30号一栋一单元101号房屋一楼国有土地使用权37.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大国用(2008)第XXX号】及房产261.6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大房权证翠字第(2008)XXX号】作价103万元,抵偿大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103万元;将被执行人大关县飞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大关县翠华镇辕门街30号一栋一单元101号房屋负一楼国有土地使用权53.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大国用(2008)第XXX号】及房产261.6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大房权证翠字第(2008)XXX号】作价129.450761万元;抵偿大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129.450761万元;将被执行人大关县寿山建筑公司所有坐落于大关县寿山镇新街店子村民小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904.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大国用(2010)第XXX号】与房产2782.5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2011)XXXX号】作价76万元,抵偿大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76万元。三宗抵押物共作价308.450761万元,抵偿大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308.450761万元。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起转移。剩余利息42.012554万元,二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以物抵债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回告,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关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4执1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荣耀审判员  张光平审判员  周翠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珠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