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萌与李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萌,李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3651号原告:吴萌,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华。原告吴萌与被告李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吴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原告通过被告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福居园限价房9-1-703室。该房屋是政府限价房,原告有资格购买限价房,但被告告知原告必须办理购屋资格证,手续费80000元,原告相信了被告所言将80000元交给被告。事后,原告咨询房屋主管部门,得知原告具有购买限价房屋的资格,可无偿办理资格证,无需花费任何费用,故原告向被告主张退还80000元,未果,成讼。被告向本院提交其身份证明一份,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应为“李洪华”而非“李华”,并口头表示不同意变更被告名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被告主体有误,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博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 昆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