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姣与王堃、郭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姣,王堃,郭慧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807号原告:陈姣,女,汉族,1988年1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堃,男,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郭慧颖,女,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陈姣与被告王堃、郭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陈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姣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陈姣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人民陪审员  陈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雪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