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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15号申请人刘磊与被执行人叶圣术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磊,叶圣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磊,男,汉族,住本县。法定代理人刘池兵,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某磊父亲。被执行人叶圣术,女,汉族,住本县。本院受理刘某磊与叶圣术抚养费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542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叶圣术支付刘某磊抚养费24400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磊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圣术外出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按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4执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