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9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944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秦天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秦天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94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朱春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菊华,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萍,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秦天娥,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吴江分行)与被告秦天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吴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菊华和沈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天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吴江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8898.14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7月25日利息为8075.3元、罚息104.54元,之后对借款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水平加收50%计收罚息,并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771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被告的借款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协议折价,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全部债务。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如下: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7987.78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8月23日利息为8000.61元、罚息141.56元,之后对借款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水平加收50%计收罚息,并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二手房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xx的房产,借款期限为336个月。被告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依约放贷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提前收回贷款,并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被告秦天娥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2日,秦天娥与中行吴江分行签订《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4年二手房字25-1**号),约定秦天娥向中行吴江分行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家园××室的房产,借款期限为336个月,借款采用浮动利率,按实际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重新定价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1日。若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年罚息利率/360。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可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秦天娥同意以所购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2014年6月17日,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登记的债权数额为50万元。2014年6月12日,中行吴江分行向秦天娥发放50万元贷款,并在借款借据上明确借款到期日期为2042年6月12日,借款执行利率为月利率6.00413‰。贷款发放后,秦天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中行吴江分行主张提前收回贷款。截至2017年8月23日,秦天娥尚结欠中行吴江分行借款本金477987.78元、利息8000.61元、罚息141.56元。另查明,2017年7月28日,中行吴江分行与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者委托后者代理本案诉讼事宜,并约定律师费为1771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秦天娥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秦天娥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秦天娥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并偿付欠息的主张,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的主张,因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已参与本案诉讼,律师费属于合同当事人有预期的必将发生的损失,该部分损失理应由借款人赔偿。原告依据有效的抵押条款主张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天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477987.78元,并偿付利息8000.61元、罚息141.56元(截至2017年8月23日)及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秦天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7712元。三、如被告秦天娥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以被告秦天娥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xx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秦天娥继续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4元,由被告秦天娥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游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文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