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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雯娇与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雯娇,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851号申请执行人王雯娇,女,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雯娇与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雯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7488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264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744元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85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康晓刚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