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王燕飞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燕飞,胡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飞,女,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珍,女,汉族,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上诉人王燕飞因与被上诉人胡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4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燕飞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且有证据证明王燕飞的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义乌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故接受货币一方即胡海珍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胡海珍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王燕飞提出其与胡海珍不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系实体审理的范围。综上,王燕飞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