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恢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波与被执行人王纪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恢388号申请人:张永波,男。被执行人:王纪贺,男。申请执行人张永波与被执行人王纪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于2017年1月17日前支付。至此,本案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永波与被执行人王纪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