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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恢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波与被执行人王纪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恢388号申请人:张永波,男。被执行人:王纪贺,男。申请执行人张永波与被执行人王纪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于2017年1月17日前支付。至此,本案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永波与被执行人王纪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