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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恢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彭小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35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彭小健,男,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赣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彭小健罚金一案中,发现本案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赣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楠审 判 员 崔 晓 明审 判 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