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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郝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建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590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号。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仲辉,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荣县,系原告职工。被告:郝建新,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