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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薛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1刑初83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栋,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17〕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栋犯挪用资金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薛栋在武汉市银龄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取货款不发货的手段挪用该公司资金人民币518031.8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薛栋已归还该公司人民币12万元,余款无法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栋具有认罪认罚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被告人薛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栋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薛栋退赔被害单位武汉市银龄伟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39803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