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乔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刑初7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乔,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7年1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7〕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吕乔酒后驾驶苏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邳州市运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议八路口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李某2驾驶的鲁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经邳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吕乔、李某2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乔因受伤被送往邳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后在医院被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事发时吕乔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量为211.5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吕乔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传唤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吕乔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某1、李某2、范某证言,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110接警记录单、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及调解协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吕乔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已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曹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艺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