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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8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陈华与吴技峰、曹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陈华,吴技峰,曹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599号原告:朱陈华,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市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技峰,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曹译文,女,汉族,1986年6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朱陈华与被告吴技峰、曹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朱陈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陈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腾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