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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马全昌与韦振荣、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昌,韦振荣,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4民初506号原告:马全昌,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告:韦振荣,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S组团S-06号。法定代表人:蒙会江,执行董事。原告马全昌与被告韦振荣、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马全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广西恒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马全昌负担。审判员  许道晖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