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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9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杜荣利、四川邦立重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荣利,四川邦立重机有限责任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河北北奥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9638号申请执行人:杜荣利,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被执行人:四川邦立重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法定代表人:蔡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王立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北奥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董云翱,该公司总经理。杜荣利申请四川邦立重机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民终6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民终6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江审判员  张国忠审判员  刘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