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与被告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336号原告:山西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立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河津市。被告:侯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河津市。原告山西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与被告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山西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山西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