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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庆石油管理局与张峰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石油管理局,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法定代理人刘宏斌。被执行人张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