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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与被告马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6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地址:靖边县西街85号。负责人:刘志成,任该行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杨树青,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系农行职工。被告:马某某,女,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宁条梁镇柳桂湾一村,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双家湾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与被告马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