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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谌兵楚与刘凡祥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724执220号刘凡祥:本院于2016年04月14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谌兵楚与被执行人刘凡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6)临民一初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于2017年8月25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临民一初第3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谌兵楚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6)临民一初第3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