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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广娟与王艳霞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28号申请保全人张广娟,女,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保全人长春恒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潘晨祥,总经理。被保全人长春恒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住所长春市九台市。负责人潘晋伟,经理。被保全人吉林省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杨俊欢,总经理。被保全人王艳霞,女,1969年5月31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市。申请保全人张广娟与被保全人长春恒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恒鑫公司)、长春恒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鑫九台分公司)、吉林省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隆公司)、王艳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民初82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薄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