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开增等4人与陈静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开增,翟守元,苏慧慧,苏飞阳,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5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开增,男,194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执行人:翟守元,女,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执行人:苏慧慧,女,199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执行人:苏飞阳,男,199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陈静,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皖0621执53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静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现因被执行人陈静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静银行存款2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开山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