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与王思和、叶小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王思和,叶小丽,王馨甜,王馨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4384号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杨兴华。被告王思和,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叶小丽,女,1984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王馨甜,女,2007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王馨顺,女,2011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诉被告王思和、叶小丽、王馨甜、王馨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王思和、叶小丽、王馨甜、王馨顺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陆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计凡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