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冀0481民初2414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委托代理人:韩世印,武安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元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