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冀0481民初2414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委托代理人:韩世印,武安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元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