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9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黄仕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仕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897号之七被执行人黄仕宏,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关于申请申请执行人刘冬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仕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仕宏在招商银行62×××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7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仕宏在招商银行62×××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