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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刑更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田茂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茂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刑更176号罪犯田茂喜(冒名刘鑫),男,生于1980年9月26日,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9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茂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800元,提交证明)。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3年7月17日送入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9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茂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0月12日转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该犯应于2022年12月24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注意节约,完成任务突出。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四川省达州监狱提请对罪犯田茂喜减刑案未发现提请不当,建议依法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茂喜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管服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未发现违规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理线生产劳动中,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从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的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4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田茂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罚金刑未完全履行,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刑判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茂喜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