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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秦源宏、刘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源宏,刘俊,王瑞明,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955号申请执行人:秦源宏,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刘俊,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王瑞明,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陶金,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执行人秦源宏与被执行人刘俊、王瑞明、陶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源宏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俊、王瑞明、陶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5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被行人刘俊、王瑞明、陶金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5月18日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刘俊名下有存款10422.31元,被执行人陶金名下有存款12429元,现已依法对上述款项予以扣划;33、被执行人陶金、王瑞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在诉讼期间,被执行人刘俊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路东侧、××道南侧宸××号的房屋已由本院(2016)津0105民初233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保全,现申请人秦源宏要求不对该房产予以评估拍卖;4、被执行人陶金、王瑞明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陶金所有的牌照号码为津G×××××夏利牌汽车一部的机动车权属手续;5、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俊、王瑞明、陶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刘俊、王瑞明、陶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516729元,执行到位金额22851.31元,未执行标的1493877.69元。8、本院于2017年8月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俊、王瑞明、陶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秦源宏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