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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留真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留真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刑初429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留真强,男,1996年9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青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本院免予刑事处罚;又因盗窃,于2016年3月28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吕惠,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7)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留真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留真强及其指定辩护人吕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留真强在丽水市莲都区罗马步行街368-5号“卜某”男装店做服务员期间,趁男装店老板曾某2不注意,将自己的指纹输入曾某2的手机,利用手机的指纹开锁和支付宝指纹确认转账功能,多次用指纹打开曾某2的手机,登录支付宝,用指纹确认转账的方式,将钱款从曾某2的支付宝账户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留真强用上述方式分24次盗窃曾某2支付宝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4709元。2017年3月7日,被告人留真强被曾某2发现盗窃后退回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留真强不思悔改,又分别在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7日利用上述方式从曾某2支付宝账户内盗取人民币2000元和9000元,其中人民币9000元被曾某2发现后追回。2017年3月9日至4月9日期间,被告人留真强还多次利用曾某2不在店内,钱款等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时机,用偷配的男装店内收银台抽屉的钥匙开锁从抽屉内盗取现金,至案发,共计盗取现金人民币15000余元。另查明,2017年4月11日11时,被告人留真强在罗马步行街368—5号“卜某”男装店内被抓获,并从其处扣押一把“卜某”男装店收银台抽屉钥匙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留真强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留真强的身份情况的事实;2、被告人留真强的供述,证明2017年年初,其因迷恋网上赌博,输了很多钱,就趁被害人的手机放在店里没有上锁的时候,把自己的指纹输进被害人手机,可以用自己的指纹开锁,之后其就利用支付宝指纹确认转账的功能将被害人的钱转到自己自己或证人陈某,4的账户中,以及其将店内收银台钱包里的钱窃取的时间、地点、金额及经过情况的事实;3、被害人曾某2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9日至4月11日,被告人留真强将其支付宝账户里的钱及其店里的钱窃取的时间、地点及金额等的事实;4、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留真强曾对其说自己向别人借钱,钱打到其支付宝账户,叫其提现后再转给他,一次是2017年3月30日4时52分,一个名为“曾某1”的支付宝账户转账给其人民币2000元,其提现后当天晚上18时36分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留真强,还有一次是2017年4月7日,被告人留真强又借用其支付宝借钱,18时17分一个名为“曾某1”的支付宝账户转账给其人民币9000元,其提现后通过微信在当天18时37分转账给被告人留真强的事实;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留真强对莲都区罗马步行街368—5号男装店盗窃现场的辨认情况;6、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及附件,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留真强支付宝账户13×××00的转账情况进行检查的事实;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留真强处扣押“卜某”男装店收银台抽屉钥匙一把,尾号为“0927”的建设银行卡一张的事实;8、支付宝转账账单、支付宝记录详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曾某2支付宝账户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3月7日24次转账给被告人留真强共计人民币54709元,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9日曾某2支付宝账户转账至陈某,4账户人民币2000元和9000元的事实;9、转账记录截图,证明曾某2支付宝账户和被告人留真强未被删除的支付记录情况;10、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截图,证明陈某,4支付宝账户3月30日4时52分收到曾某1转账人民币2000元,同日18时36分微信转账给“新绿豆”人民币2000元,4月7日6时17分收到曾某1转账人民币9000元,同日18时37分微信转账给“新绿豆”人民币9000元的事实;11、支付宝光盘,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被告人留真强支付宝账户13×××00的注册信息,2017年2月10日至4月9日的交易记录、转账明细情况的事实;1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留真强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13、义公(城)行罚决字[2016]129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丽莲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留真强的前科情况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留真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留真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免予刑事处罚,又因盗窃行为受行政处罚,现仍不思悔改,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留真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留真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留真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二、被告人留真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九千二百零九元,退赔给被害人曾祖裔;被扣押的钥匙一把,予以没收。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旭红人民陪审员  叶慧玲人民陪审员  杨群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一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