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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郑新与巴州同庆丰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郑新,巴州同庆丰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61号申请执行人:张郑新,女,汉族,1958年4月15日生,河北省邯郸市,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巴州同庆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巴玉江,职务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郑新与被执行人巴州同庆丰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376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210000元,执行费3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银行存款,车辆手续已被本案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210000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杰斌审判员  杨新宇审判员  赖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