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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衡阳市雁峰区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99-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衡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通过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9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才茂审判员  佘 钦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