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熊桃生、胡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桃生,胡国强,朱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熊桃生,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胡国强,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办向阳社区居委会解放南路64号,被执行人:朱雪英,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24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熊桃生诉胡国强、朱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国强、朱雪英银行存款84781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少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