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梦瑚、汪惠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梦瑚,汪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71号申请人:叶梦瑚,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煌,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系申请人叶梦瑚之母。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汪惠华,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叶梦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汪惠华所有的鄂A×××××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100,000元)。担保人许容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二桥小区西区A组团95栋3单元7层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梦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汪惠华所有的鄂A×××××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许容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二桥小区西区A组团95栋3单元7层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黎维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