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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源泰方矩钢管有限公司与单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源泰方矩钢管有限公司,单臣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民初5289号原告:天津市源泰方矩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崔庄子村东。法定代表人:高树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单臣,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赞,天津兴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源泰方矩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公司)与被告单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富、张志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源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源泰公司不向单臣支付保险待遇81325元;2.诉讼费由单臣承担。事实和理由: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源泰公司向单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1325元,源泰公司对此不认可,单臣的实际工资为2500元,并非裁决书认定的每月5000元,故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决不公,源泰公司特依法诉至法院。单臣辩称,不同意源泰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的事实及结果,请法院按照仲裁裁决的结果判决源泰公司向单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工资数额问题,源泰公司主张单臣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并提交了工资表,单臣主张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未提交证据。单臣对工资表真实性不认可,经法庭询问单臣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不清楚工资表上签名是否为单臣本人亲笔签名,需要向单臣本人核实,经法庭明示,单臣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核实情况告知法院。故本院对工资表真实性予以认定,该工资表显示单臣的月平均工资低于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本院认为,单臣在工作期间受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源泰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双方之间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单臣在源泰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现单臣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单臣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源泰公司未依法为单臣缴纳工伤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源泰公司应当向单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问题,单臣在2016年受伤,伤残等级十级,因其平均工资低于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其工资应当按照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职工本人工资,故源泰公司应当向单臣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764.8元(4944元/月×60%×7个月)。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问题,单臣与源泰公司于2017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按照2016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2016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3个月,故源泰公司应当向单臣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30元(5265元/月×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795元(5265元/月×3个月)。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数额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故源泰公司应当向单臣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865.6元(4944元/月×60%×4个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天津市源泰方矩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单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76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79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865.6元,合计5895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市源泰方矩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