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民初1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明波与牛建良、牛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波,牛建良,牛建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4711号原告:朱明波,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志,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建良,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牛建春,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朱明波与被告牛建良、牛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朱明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明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杨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