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洁与陈忠义、诸葛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洁,陈忠义,诸葛素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162号原告:吴洁,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陈忠义,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诸葛素琪,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告吴洁与被告陈忠义、诸葛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吴洁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洁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洁负担。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億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