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兴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新华仪表电器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兴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新华仪表电器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685号原告:武汉兴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法定代表人:吴丛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平,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新华仪表电器厂,住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90号。法定代表人:肖武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兴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新华仪表电器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兴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兴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武汉兴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 红人民陪审员 周 鸣人民陪审员 董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程 晨书 记 员 涂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