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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马某某生命权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某某,隋某某,马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费某某,女,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隋某某,男,现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郑某某,女,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某某、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马某某、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费某某、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马某某、郑某某��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执行员  关洪岩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