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同洲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同洲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新港中路381号,组织机构代码23121303-8。法定代表人:韩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菁华,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同洲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厦A5-2。组织机构代码06715408-X。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5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同洲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8065.93元、违约金82600元、受理费11507元,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同洲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0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 强审判员 贾存锦审判员 陈艳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符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