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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瑾美与李栓录、卢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瑾美,李栓录,卢红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第835号原告张瑾美(曾用名张金美),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郾城区。被告李栓录,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现在河南豫中监狱羁押。被告卢红超,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生,住召陵区。委托代理人扬国威,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瑾美与被告李拴录、卢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谨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瑾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张瑾美负担。审 判 员  乔清霞审 判 员  吕亚杰人民陪审员  龙松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