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瑾美与李栓录、卢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瑾美,李栓录,卢红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第835号原告张瑾美(曾用名张金美),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郾城区。被告李栓录,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现在河南豫中监狱羁押。被告卢红超,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生,住召陵区。委托代理人扬国威,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瑾美与被告李拴录、卢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谨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瑾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张瑾美负担。审 判 员 乔清霞审 判 员 吕亚杰人民陪审员 龙松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