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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修斌、范修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修斌,范修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538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范修斌,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范修军,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修斌、范修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诉讼中,被告范修斌偿还了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其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烈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百度“”